象山县丹南路与东谷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至兴盛路、南至门前河、西至东谷路、北至丹南路,地块中心点经纬度为占地面积为101940.80m2,中心点经纬度为E121.889506º,N29.468243º。项目地块历史上曾涉及宅基地和农用地。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丹东街道人民广场周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象山县西周镇华翔汽车城周边地段(XZ04)控制性详细规划XZ04-01-31等地块局部调整报告的批复》和《象山县丹东街道人民广场周边地段(ZX08)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可知,项目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49118.86m2)、居住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R2+B)(40854.67m2)、公园绿地(G1)(6640.62)以及规划道路(5326.65m2)。其中公园绿地拟建设社区公园,规划道路为该区域的内部道路,考虑到地块周边当前及未来规划多为居民区,居民日常休闲活动较频繁,本次调查将地块整体视作《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类型。
受象山县自然资源储备中心委托,时科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8月对象山县丹南路与东谷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主要为宅基地和农用地,地块西侧历史上曾经存在2个工业企业,即象山食品设备厂和象山三菱气动成套厂。根据所收集的相关资料分析,上述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均进行了妥善处理,且不位于地下水流方向的上游,故其对地块内土壤环境造成的污染可能性较小。本次调查同时在地块内共采集了60个表层土壤,分别对铬、镉、铜、镍、砷、锌、铅、汞、钴、钒、钛、锰及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现场快筛测定,快筛结果显示指标无异常。
综上,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第十四条的五条规定要求,本地块历史上未曾涉及工矿企业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现场检查或勘察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相关用地历史、污染状况等资料齐全,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本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要求,可在第一阶段结束调查,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建设单位可在第一类用地规划条件下进行开发。